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政府信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以下
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各科室(以下简称各科室)要依据《条例》、《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按照职责和法定程序,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凡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按照政府信息模式和规定的程序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的目录并及时
在网上和公共查阅点公开。
第四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如有变动,要及时更新。
第五条 各科室信息条目发布格式应包括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备注/文号等。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科室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并
提交信息员或相关机构发布;信息员或相关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布。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
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公正、公平、便民”和“谁制作、谁更
新,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公开政府信息,依法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八条 公开政府信息,必须做到信息真实可靠、公开规范及时、措施方便利民、服务高效诚恳。
第九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原则,处理好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
系,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十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一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制作信息的机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
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二条 本局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局机关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设在办公室;信息部门负责技术保障,包括软件开发、网络安全、运行维护
、数据备份、设备维修等相关工作;各科室负责提供、制作、审核、发布、更新本科室起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本部门的执法依据及相关信息等政府信息,并对涉及本部门依申请信息查询要求提出意见并反馈。其中,人
教部门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机构设置、职能等相关信息;法制部门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行政
复议、行政处罚、行政赔偿等相关信息;财装部门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
、标准等相关信息;注册、商广、市场等部门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
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办理情况等相关信息;商广部门负责制作、更新、
审查、发布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等相关信息;市场部门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动产抵押登记、“守合
同重信用”、合同示范文本、食品监管等相关信息;公平消保等部门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流通领域商
品质量监管等相关信息;公平、市场等部门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市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
、应对情况等相关信息;企业监管、检查等部门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监督管理等相关信息;12315台
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消费维权网络站(点)分布情况等相关信息;整规办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
布整规工作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
责是:
(一)协调、指导、监督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受理申请人申请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四)汇总、答复涉及多机构的依申请政府信息;
(五)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各科室应当指定一名信息员,具体负责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信息员具体职责是:
(一)制作本科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维护、更新、发布本科室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对本科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初审;
(四)办理并答复依申请的政府信息;
(五)协调确认本科室要公开的涉及其他科室或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
第十五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
、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具体为
:
1.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
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
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2.机构职责: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分工、机构概况、内设机构。
3.规范性文件: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涉及内资企业登记管理、企业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平交易管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监督管理、广告监督管理、合同监督管理及其他有关非涉密规范性文件。
4.工商业务:
(1)内资企业登记、备案事项;
(2)广告登记、商标注册申请;
(3)商品展销会、企业动产抵押登记、拍卖活动备案、经纪人执业人员备案;
(4)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赔偿程序;
5.公告信息:
(1)东营市企业被认定的驰名、著名商标名单;
(2)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3)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情况;
(4)12315消费维权网络站(点)分布情况;
(5)注销、吊销企业名单。
6.行政性收费。
7.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8.其他。
第十六条 依申请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各类市场主体申请自身的信息;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申请被申请人答辩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规章规定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十七条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相关科室确定并制作,经本科室负责人审核和科室分管领导签发后,
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发布、更新。
第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要按照“严格执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和“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受理,根据工作职责分流到相关科室。相关科室负责办理,经本科室负责人审
核签发后,由信息员直接答复。重要或敏感信息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答复,涉及不同科室的,相关科室提供相关
政府信息后,交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汇总答复。具体要求(包括收费等)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
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条 本局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给予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
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
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四)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六)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领导同意,并由信息员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政府机关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
容。
第二十二条 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政府机关承诺同意公开的外
,政府机关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二十三条 本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点公开两种形式公开。网上公开依托东营红盾信息网。公共
查阅地点: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此外,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将通过简讯、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
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在东营工商红盾网上公开的本局机关应主动公开的所有信息,由信息中心室负责发布;在公共查阅地点触摸屏
公开的本局机关应主动公开的所有信息,由办公室负责发布。
第二十四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
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
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工作年
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
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机关监察室依法
对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未进行保密审查的;
(七)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