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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部门统计工作考核评比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9-11-11 15:01:48   阅读数量:675    字体: 【 】 信息来源:办公室
 
 

山东省部门统计工作考核评比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部门统计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部门统计的整体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比对象
  考核评比对象为省级部门统计工作和部门统计工作者两部分,分设部门统计先进集体和部门统计先进工作者。
  省级部门是指省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省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省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法院、检察院和中央驻鲁单位。
  部门统计工作者是指上述省级部门中直接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以及向省统计局直报统计数据的省级单位中的人员。
  二、部门统计先进集体考核评比内容
  1、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主要包括领导重视程度、综合统计职能的行使、统计人员的配备和培训、持证上岗、统计信息化建设、统计法律法规的执行等。
  2、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和登记。主要包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登记及其相关的工作。
  3、统计调查的实施及资料的报送。主要包括部门和省统计局制定的统计报表制度的组织实施、各类统计标准的贯彻执行、统计数据质量的控制、统计数据的报送、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批、协商和备案等。
  4、统计改革和服务。主要包括部门或部门与省统计局联合开展的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及研究、统计分析和其它政府统计工作。
  三、部门统计先进工作者考核评比条件
  1、认真学习实践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统计工作,积极钻研统计业务,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认真贯彻部门和省统计局制定的各项统计报表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按《省级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的要求向省统计局报送、抄报各种统计数据,保证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认真学习并自觉贯彻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和登记规定,不制发、不填报非法统计调查表,实事求是,自觉与统计违法行为做斗争。
  4、积极开展统计分析,进行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为领导提供咨询建议。
  5、积极开展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和研究,开拓创新,为推进统计制度方法的改革进程作出贡献。
  6、积极参加统计专业和统计法律知识培训,认真学习和运用计算机知识和网络传输技术,不断提高统计业务水平。
  四、部门统计先进集体考核评比计分标准
  (一)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25分)
  1、领导重视统计工作,为统计工作配备相适应的机构、人员、经费和计算机设备等条件,支持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统计工作,5分。
  2、按时报送年度部门统计工作总结,2分。
  3、制定本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并报省统计局备案,2分。
  4、部门统计人员、统计检查员持证上岗,3分。
  5、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全面、认真履行综合统计职能,4分。
  6、积极组织统计人员参加统计业务培训、统计法律培训,2分。
  7、认真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实行依法统计,配合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4分。
  8、实现统计数据处理的现代化和统计信息传输的网络化,3分。
  ()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和登记(15分)
  1、及时到省统计局审批、备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基本分5分,每增加一项加1分。
  2、及时到省统计局登记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基本分3分,每增加一项加1分。
  3、按要求提交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材料,2分。
  4、按要求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进行修改,2分。
  5、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标准,3分。
  (三)统计调查的实施及资料的报送(50分)
  1、按要求参加省统计局组织的统计工作会议和专业统计会议,2分。
  2、按要求完成省统计局布置的统计年报、统计定报、普查及其它一次性统计调查,5分。
  3、全面、及时地向下布置经省统计局审批、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5分。
  4、按《省级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的要求,向省统计局报送有关部门统计数据,限时报送统计数据,15分;抄送统计数据,4分;年度汇编统计资料,4分。
  5、须经省统计局批准、协商或登记的部门统计数据,按要求及时到省统计局审批、协商或登记,5分。
  6、采取有效措施,实行统计数据质量控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10分。
  (四)统计改革和服务(10分)
  1、积极开展统计分析,为领导提供咨询建议,每篇1分;其中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领导批示的,每篇2分。
  2、积极开展部门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和研究,3分。
  3、认真完成其它政府统计工作,2分。
  4、积极与省统计局沟通、协调统计工作,2分。
  五、考核评比办法和程序
  1、考核时间:上年121
——本年1130日。
  2、评比时间:省统计局于每年12月底前,对部门统计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3、考核评比方法:
  部门统计先进集体采取省统计局各相关处室综合考核评分的办法。
  部门统计先进工作者采取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推荐与省统计局各相关处室推荐相结合的办法。
  4、考核评比步骤:
  (1)各部门于每年1130日前将本部门年度统计工作总结和领导批示复印件报送省统计局设计管理处。
  (2)省统计局各相关处室根据职能和平时掌握的部门统计工作情况,结合部门年度统计工作总结,对部门统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分,推荐部门统计先进工作者候选人,报设计管理处。
  (3)设计管理处对各处室报送的考核评分结果和推荐名单进行综合、初审,拟定部门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初评名单。
  (4)被推荐部门和个人分别填写统一制发的《山东省部门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审批表》和《山东省部门统计工作先进工作者审批表》。
  (5)设计管理处将部门统计工作考核初评结果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6)设计管理处印制和颁发获奖证书。
  六、附则
  本办法实行统计违法一票否决制,凡是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的部门和个人,一律取消当年评比资格。
  本办法自2004年起开始实行,1997年制定的《山东省部门统计工作评比表彰办法》即行废止。
  本办法由山东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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