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恒辉工贸有限公司等351户企业(名单请登陆东营红盾信息网查询),在2011年6月30日年检截止日期前未按规定接受2010年度企业年检,我局已于7月15日在《东营日报》发布了《限期企业年检公告》;8月20日在《东营日报》发布了《未接受年度检验企业的公告》;11月14日向上述企业挂号寄发了《听证告知书》;12月23日又在《东营日报》发布了《企业年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并同时在“东营红盾信息网”公告栏上公布了听证企业名单,但上述企业至今仍未接受年度检验,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的任何要求。
上述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吊销东营市恒辉工贸有限公司等351户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
上述企业应于公告之日起15日内,将营业执照和所有印章送缴我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
上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属公司法人及分支机构的,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东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非公司企业的,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东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上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于公告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组织清算;非公司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主办单位或清算组负责清算。自清算结束30日内,由清算组或主办单位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其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自本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并在30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清算结束后30日内,由清算组或主办单位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其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未年检企业名单2012年1月13日外资13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