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工商个字[1998]74号
各市、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
为适应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组、改造的需要,做好国有、集体企业转制为私营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转制登记的范围
国有、集体企业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51%以上)出售给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公民个人,或被私营企业兼并、改变企业所有制性质,申办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集团有限公司的,应办理转制手续。
二、转制登记的方法
(一)转制企业申请开业(设立)登记为各类私营企业的方法
1.原是国有企业的,申请人应持政府批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评估确认书,企业资产注销证明(全部资产出售的)或企业产权变更登记表(部分资产出售的)及原企业档案,到私营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开业(设立)登记。
2.原是集体企业的,申请人应持企业主管部门批文,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评估证明,经公证的企业资产出售协议及原企业档案,到私营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开业(设立)登记。
(二)私营企业购买、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后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申请人应持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有关文件、材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登记部门受理登记申请后,对转制企业原档案中的有关文件、材料(行业前置审批、生产经营住所证明、验资报告等)继续有效的,不必提供新的证明。对禁止私营企业经营的项目应予以核销。
(四)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管理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分别核发《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假集体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应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0]35号文、山东省工商局[90]工商个字第152号文的规定办理。
四、国有、集体企业转制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应参照上述登记办法,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办理。
本《通知》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局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处。
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