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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登记程序的意见 东工商企字〔2004〕101号
发布时间:2009-10-21 8:29:50   阅读数量:1065    字体: 【 】 信息来源: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规范企业登记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建立统一规范、高效便捷的企业登记管理新机制,经市局党组研究,对现行的企业登记程序进行改革。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和省工商局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对重新规范全市企业登记注册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企业登记岗位设置
    建立注册大厅负责人制度,大厅负责人在注册局长领导下,对大厅内各项工作全面负责。企业登记注册实行一口对外,分类审查核准制度。各注册大厅根据人员和工作量,可分别设审查受理、核准登记、打印营业执照、企业年检窗口若干个。每个对外服务窗口均实行AB角制。
    二、简化企业登记年检程序
    (一)企业登记程序。
    按照国家总局当场登记的有关要求,将企业申请登记注册事项分为“简易”和“一般”两种,分别实行“一审当场登记”和“一审一核”两种程序。
    1、适用简易登记事项的:企业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现场提交变更名称、住所、经营期限、换发证照以及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的,实行当场登记。由经授权的登记受理工作人员审查后,直接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适用一般登记事项的:企业的设立、注销以及除实行简易登记程序外的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实行“一审一核”,由受理审查人员对企业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审查,提出受理审查意见后报经授权的核准人员,核准人员依法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运作程序。受理审查人员收到企业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实行简易登记工作程序的,对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准予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通知书》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申请材料缺件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同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实行一般登记程序的,对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的,审查受理人员将登记材料上报经授权的核准决定人员,不再发《受理通知书》,而由核准人员当场作出是否核准登记的决定,出具《准予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通知书》或《登记驳回通知书》,并标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二)企业年检程序。企业到现场申报年检的,受理审查人员收到企业申报年检材料后,应当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将申报材料上报经授权的核准人员,不再发《受理通知书》而由核准人员当场作出准予通过年检的决定,对申报材料有需核定内容的,应当先发给《受理通知书》,五日内作出准予通过年检的决定;对申报材料不齐全,且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登记管理事项的解决途径。在企业登记年检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实行逐级报告制度。为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企业登记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登记人员可直接向分管领导汇报请示,分管领导要及时召集有关人员或登记审查领导小组进行集体研究解决。需报请上级机关答复的,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上报。
    三、规范企业登记行为
    按照国家总局新出台的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全市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要重点做到“六个规范”:
(一)规范受理企业申请方式。除由企业到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外,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企业登记管理专项网站,公开网址、传真电话、通讯地址,接受企业以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受理实行“一口清”、“一口准”、“一次告知”,分情况做出受理、不予受理及告知的处理。全市各级登记机关要全部采用微机打印各种登记材料,保留企业登记通知文书的存根,与企业档案一并存放,以防备查、诉讼。
(二)规范登记审查方式。将原来沿用的“审核”、“核准”用语统一修改为“审查”、“登记”。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为审查的核心内容。对申请材料,要按照总局新制定的申请书格式文本、《企业登记前置许可参考目录》及《企业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进行形式审查,看其是否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是否符合法定规范。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
(三)规范登记格式文本。7月15日起,全市登记机关统一使用总局制定的新的企业登记申请材料格式规范文本。各单位要在登记注册大厅等场合向企业发放,增强工作“透明度”,实行“阳光登记”。格式文本的规范是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的基础。各地要严格执行总局规定的统一式样,不得擅自改动、新增或删减。
(四)规范企业退出机制。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双重身份,在企业准入环节,企业的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一并授予;在退出环节,企业被依法撤销设立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是其经营资格的终止。企业被撤销设立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后,均应办理注销登记,终止其法人资格。对被撤销设立、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停止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五)规范企业登记注册内部工作程序。按照国家总局有关登记工作要做到“统一登记标准、统一登记程序、统一登记要求”三统一,对全市各级企业登记程序进行改革,按照市局划分的“简易”和“一般”登记事项,分别适用企业“一审当场登记”和“一审一核”登记程序,做到上下同步,口径一致。
(六)规范企业登记岗位设置和授权登记工作。按照企业当场登记和“一审一核”制的要求,市局拟开展企业登记审查员、核准员的认定工作,经考核,持证、挂牌上岗。各级登记机关或机关法定代表人要以正式文件形式,内部授权,明确授权范围,确定具体委托人员,由被授权的机关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内代表企业登记机关行使相应的企业登记权。按照总局的要求,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可实行两级登记制,即由县(分)局委托工商所登记,登记机关要以正式文件下发委托书,明确具体被委托人员及权限,非被委托人员不得行使登记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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