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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规定
发布时间:
2009-10-21 8: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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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保持仪容严整、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的仪表形象。着制式工商行政管理服装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应穿着工商制服并戴帽(外出办案需要除外),室内着装可不戴帽。
二、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应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领花。巡查人员外出执行公务时,必须同时佩带工号章及市局统一制发的巡查臂章。
三、男性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大檐帽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性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大檐帽稍向上倾。着夏季制服佩带深绿色软肩章、着春秋制服佩带灰绿色硬肩章,其它肩章一律停止使用。
四、扣好领扣、衣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夏、春秋制服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内衣下摆不得外露;男、女长袖立领衬衣做外衣穿着时,应佩戴肩章和制式领带,下摆应扎在裤腰内;穿着短袖开领夏衫,应佩戴肩章和领花,下摆不得扎在裤腰内;男、女长袖立领夏衫与春秋服配套穿着时,应按要求佩戴制式领带。
五、通常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时应穿皮鞋(含<包头>凉鞋),鞋跟高度女同志不得超过4厘米,男同志不得超过3厘米。
六、季节换装的时间和着装要求,应按市局办公室规定执行。
七、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非因公外出、身躯明显伤残及女同志怀孕期间,不着工商制服。
八、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服饰不准变卖,不得擅自拆改或借给非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调离、退休,其帽徽、肩章、领花等工商行政管理标志一律交回单位制服管理部门。
九、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时,风纪要严整,男同志不准留大包头、大鬓角和胡须;女同志不准戴外露饰物〔耳环、手镯、项链),不得浓妆艳抹、染指甲、染彩发。
+、对不按规定着装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应给予批评、警告,对屡教不改的应作出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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