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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条件
发布时间:2009-10-23 15:18:21   阅读数量:688    字体: 【 】 信息来源:办公室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条件

 

一)①有符合规定的名称;②有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③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④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⑤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⑥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⑦有建立符合外商投资企业要求的组织;⑧申请登记应提交齐全、有效的文件和证件。

 

二)提交材料目录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3、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4、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个人的身份证明和资信证明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原件 

8、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备案表

9、住所使用证明

10、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1、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① 第8项仅适用于国有企业

② 第10项不需经过前置审批的行业无需提交

③ 以上有关文件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翻译机构翻译的,由翻译人在译件上签字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个人翻译的,翻译人在译件上签字并附翻译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 以上有关文件是复印件的,有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盖章或签字,同时提交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

 

三)记收费标准及依据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最低额为50元),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注册资本0.4‰收取,超过1亿元以上的部分不再交纳。

2、收费依据:工商企字[1998]279号文件《关于企业法人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199281[1992]价费字414号文件《企业注册登记收费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19991020计价格[1999]1707号文件《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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