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政策依据:国家工商总局《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
临时性广告经营是指某项活动的主办单位,面向社会筹集资金,并在活动中为出资者提供广告服务的经营行为。
下列活动涉及临时性广告经营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1、体育比赛、体育表演活动;
2、文艺演出、文艺表演活动;
3、影视片制作活动;
4、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活动;
5、评比、评选、推荐活动;
6、纪念庆典活动;
7、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的其他活动
申请临时性广告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国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
2、能够提供必要回报的广告媒介、服务形式;
3、广告经营单位具有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临时性广告经营机构应当配备广告专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并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制度。
申请临时性广告经营,应当提交下列证件:
1、广告经营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包括广告经营时间、地点、广告经营范围、广告收费标准等内容的申请报告;
2、活动主办单位委托广告经营单位承办广告业务的委托书和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协议书;
3、主办就该项活动合法性、公益性所提出的可行性报告;
4、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行性报告的批准文件;
5、广告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
6、临时性广告经营机构的广告专业人员的广告审查人员名单、广告管理制度;
7、广告管理法规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工作时限:自材料齐全之日起七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