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办事指南
>>
合同管理
抵押登记管理
发布时间:
2009-10-23 15:58:37
阅读数量:
310
字体: 【
大
中
小
】 信息来源:
办公室
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财产抵押合同登记申请书》和有关文件资料;登记机关审核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抵押物登记证》;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国家部委:
国家部委:
国家信访局
财政部
水利部
卫生部
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网
红盾网站:
红盾网站:
滨州红盾信息网
临沂红盾信息网
青岛红盾信息网
淄博红盾信息网
济南红盾信息网
烟台红盾信息网
山东红盾信息网
东营部门:
东营部门:
东营市人事局
东营市建委
东营市交通局
东营市财政局
东营市人大
东营市人民政府
新闻媒体:
东营企业:
中石万业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隐私声明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主办: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址:东营市东城区辽河路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6.0或更高版本浏览器浏览本站 鲁ICP备 05022757 号
技术支持:
飞达科技